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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医学数据研究院实验室仪器、设施损坏赔偿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5-06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仪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特制定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损坏赔偿管理办法:

一、任何人因不按操作程序损坏了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收入与实验室仪器设备、实施价格较高的事实,凡当事人损坏仪器设备、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酌情赔偿。

三、仪器设备、设施损坏后凡能维修使用,当事人和课题组按实际维修费额度分别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1.维修费在300元以内(含3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维修费在300元以上,当事人除赔偿300元外及超出300元以外的30%

2.仪器设备、设备全部损坏,不能维修,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3.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不得外借室外人员使用,未经允许借给室外人员使用,如果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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