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仪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特制定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损坏赔偿管理办法:
一、任何人因不按操作程序损坏了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收入与实验室仪器设备、实施价格较高的事实,凡当事人损坏仪器设备、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酌情赔偿。
三、仪器设备、设施损坏后凡能维修使用,当事人和课题组按实际维修费额度分别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1.维修费在300元以内(含3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维修费在300元以上,当事人除赔偿300元外及超出300元以外的30%。
2.仪器设备、设备全部损坏,不能维修,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3.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不得外借室外人员使用,未经允许借给室外人员使用,如果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