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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医学数据研究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5-06

总则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研究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研究院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研究院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三、研究院着力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员。

四、研究院高度重视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五、研究院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全体员工及入场研究生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及入场研究生进行入院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学院与平台、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院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四、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学院、本实验室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预员、管理人、研究院负责人组织楼层消防安全员进行。每日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二、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臂章。  

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四、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研究院负责人和楼层消防安全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五、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开放结束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

5.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六、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情况。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5.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6.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研究院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及时予以清除。  

二、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安全员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火灾隐患向研究院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三、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实验或工作,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研究院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七、对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实验、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拦、覆盖。  

四、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学校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实验期间施工。  

四、实验室、库房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电热棒、电取暖器等)。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或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七、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室、库房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暴要求。  

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九、对消防有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贮存量不得超过标准的使用量。    

三、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使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五、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七、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

一、研究院成立由消防安全员、管理人、学院负责人等组成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以下简称演练)领导小组。  

二、演练领导小组由指挥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组成。  

三、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员工、驻院师生进行一次演练。  

四、预案演练组织中的各小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中的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按照演练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  

六、对通过演练暴露出的问题,由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演练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一、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二、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三、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四、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维修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五、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六、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七、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

一、研究院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半年和年终考评工作,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实验室、办公室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使用和遮挡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  

2.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私拉乱接电线者;  

3.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明火施工者;  

4.违规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5.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者(不包括赔偿金);  

6.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  

7.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  

9.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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